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浏览次数:29 发布时间:2012-01-09为了引导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的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防治城市水环境的污染。不久前,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技术政策指出,到2010年全国设市城市和建制镇的污水平均处理率不低于50%,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重点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全国设市城市和建制镇均应规划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标排放的工业废水应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并与生活污水合并处理。对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应严格控制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并在厂内进行预处理,使其达到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排放标准。对不能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旅游点等分散的人群聚居地排放的污水和独立工矿区的工业废水,应进行就地处理达标排放。设市城市和重点流域及水资源保护区的建制镇,必须建设二级污水处理设施,非重点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可先行一级强化处理,分期实现二级处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也可积极稳妥地选用污水处理新技术,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要求,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须进行深度处理。另外,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按照远期规划确定最终规模,以现状水量为主要依据确定近期规模。
技术政策还分别对污水处理、污泥处理、污水再生利用及二次污染防治分别作出说明。
污水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工艺应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性、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要求,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优选确定。工艺选择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处理单位水量投资、削减单位污染物投资、处理单位水量电耗和成本、削减单位污染物电耗和成本、占地面积、运行性能管理维护难易程度和总体环境效益等。应切合实际地确定污水进水水质,优化工艺设计参数。必须对污水的现状水质特性、污染物构成进行详细调查或测定,作出合理的分析预测。在水质构成复杂或特殊时,应进行污水处理工艺的动态试验,必要时应开展中试研究。要积极审慎地采用高效经济的新工艺,对在国内首次应用的新工艺,必须经过中试和生产性试验,提供可靠设计参数后再进行应用。处理工艺选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物化强化处理法,AB法前段工艺、水解好氧法前段工艺、高负荷活性污泥法等),二级处理工艺(常规活性污泥法、氧化沟法、SBR法、AB法、生物滤池法等),二级强化处理工艺(A/O法、A/A/O法等)。另外也可选用自然净化处理工艺。
污泥处理。城市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采用厌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进行稳定化处理,也可采用卫生填埋方法予以妥善处理。经过处理后的污泥,达到稳定化和无害化要求的可农田利用,否则应按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卫生填埋处置。
污水再生利用。污水再生利用,可选用混凝、过滤、消毒或自然净化等深度处理技术。提倡各类规模的污水处理设施按照经济合理和卫生安全的原则,实行污水再生利用,发展再生水在农业灌溉、绿地浇灌、城市杂用、生态恢复和工业冷却等方面的利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应根据用户需求和用途,合理确定用水的水量和水质。
二次污染防治。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必须充分重视防治二次污染,妥善采用各种有效防治措施,在污水处理设施的前期建设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充分论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消毒设施,应防治恶臭污染,应采用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经过处理的污泥用于农田时不得含有超标的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填埋处置时严防污染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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